走廊上的男人 发表于 2007-6-15 10:14

龙湖,这就是你的善待?

[转]实效对龙湖的异议,并非是简单的生意。应该说,从晶兰半岛到翠微清波,龙湖给实效的合作感觉,并不是那么公平。但是为了追求做出好作品,实效并未深入计较。

有合作就有分手,实效对于龙湖在翠微清波项目合作的做法,实效其实也蛮想得通。甲乙方之间扯皮也难免,若站在一个公司应该经历的角度看,也可以化作微笑。至于双方该如何谈判金钱,那也不是最重要,咱们就套用宋楚俞离开政坛的那句话“人生,不光只有政治”。的确,在实效的追求中,钱也是附产品。

实效需要的东西,很简单,唯“认可”二字也。你可以但方面违约,也可以不给实效付钱,甚至可以置合约里的基本义务于不顾。但是,你不可以否定基本事实。

劳雁纷为时,也不忘发一声彼此珍重的哀号。即便双方不再合作,今后形为路人。龙湖也不应该否认,以下基本事实:

1、无论晶兰半岛和翠微清波,实效都做出了让龙湖满意的东西;
2、因为龙湖对实效作业的认可,所以两个项目都与实效签约;
3、无论翠微清波与晶兰半岛,龙湖都采纳了实效的产出。
4、无论龙湖采纳与否,实效都按期甚至超进度的交纳了东西。

但是,实效收到的龙湖来函,却连这一份基本事实都要否定了。龙湖自己的违约,变成了实效的违约;实效因为龙湖违约而停止服务,变成了实效中止合约;龙湖对实效的所有作业,均不认同。龙湖不为违约而买单,反而要实效为此承担责任;龙湖在中间生波折,反而将售楼部推迟的责任,推给实效。

也许龙湖这份函,是要将双方最后的斯文,都要撕破。无言,无语,无奈,还是请大家看,让众人给评判吧。实效将陆续公开双方合作中的过程,谁是谁非,任由评说吧

走廊上的男人 发表于 2007-6-15 10:15

在合作过程中,强加合约之外的第三方,本是违约行为,龙湖居然可以置此基本事实而不顾。还好,网上还保留着当事的第三方公司的帖子,

事实真相,请看当初另外一家公司是怎么说的吧:

1、发表于 2006-12-14 11: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我们现在已经和龙湖说no,昨天到今天龙湖一直打电话让我们做东西,现在我们已经全部停止做龙湖任何东西,因为我们和实效都是受害者,虽然实效的受害和我们有关系,但是这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现在我们了解了事实真相,我们做出了决定,以后不参与龙湖的项目,停止龙湖和我们现在的合作。

2、发表于 2006-12-13 18: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我想声明一下,我们上传的东西,是我们这个新团队做的,和老东家一点关系也没有,龙湖找我们是因为他们肯定我们在老东家任职给他们服务时,肯定我们的能力,才愿意找我们合作,而且我们不愿意和龙湖有这样行为的开发商合作,因为受骗的不单是实效一家,我们也被欺骗,龙湖骗我们已经和实效取消了合作,我们才接的项目,事到今天我们才知道原来,龙湖并没有这么做,而是两家还同时为他们服务,今天我们公司今天已经正式给龙湖发涵,内容是我们不愿意继续合作,请他们付清我们前期的费用,所以我们在这件事情上也是受害者。

走廊上的男人 发表于 2007-6-15 10:16

至于龙湖是否采纳了实效的方案,实效的作业对龙湖操作翠微清波到底起到哪些帮助,详情可能只有龙湖自己的人知道。但是,从龙湖出街不多的东西里,我们可以做一下比较:

1、VI比较;
2、围墙比较。

走廊上的男人 发表于 2007-6-15 10:17

主数求点的对比

实效给到的核心价值点:户外都市;
广告语:万亩都市公园之上,龙湖的新都市实践;
[attach]62600[/attach]
龙湖出街的广告语:万亩公园之上的新世界;
以下是实效涉足前龙湖给到的项目定位参考(它证明龙湖当时策略停留的点):
[attach]62601[/attach]

走廊上的男人 发表于 2007-6-15 10:18

龙湖说,对以下实效提交的东西,统统不认可。

附:清波项目实效工作清单
自龙湖发出清波比稿邀请到现在,实效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覆盖了一个楼盘推广的全部技术范畴)

一、策略类:
1、策略草稿:PPT格式,《西三环,万亩公园都市公园之上,龙湖的新都市实践》。沟通对象:段愚奇;回复意见:认同
2、策略修正稿:PPT格式《名称同上》。沟通对象:樊总、罗经理;回复意见:修改;
3、提案稿:PPT格式《创意翠微清波》。沟通对象:樊总及龙湖翠微清波项目组全体成员;回复意见:认同
4、集中稿:WORD格式《翠微清波策略简报》。沟通对象:通过杨超发至龙湖营销部;回复意见:认同;
5、阶段推广执行方案:PPT格式。沟通对象:实效已经提交;

二、表现类:
1、比稿报广:比稿所做概念稿。沟通对象:比稿提案;回复意见:认同;
2、小图片报广:与段愚奇沟通后更改。沟通对象:清波项目组;回复意见:不认同;
3、整图报广:根据龙湖对报广的反馈意见调整。沟通对象:发至杨超和段愚奇处;回复意见:至今无回复

三、设计类:
1、比稿阶段LOGO;回复意见:认同
2、VI修正1-7稿;沟通对象:发至杨超或段愚奇处;回复意见:从认同到完全不认同;

四、文案类:
1、形象楼书DM版;沟通对象:根据段愚奇要求而做并发至段愚奇;回复意见:认同
2、《清波纪》形象楼书文案完整版;沟通对象:分别发至杨超、段愚奇、罗涛处;回复意见:认同
3、《创意翠微清波》产品楼书文案完整版;沟通对象:实效暂缓提交

走廊上的男人 发表于 2007-6-15 10:20

1月10日报板

走廊上的男人 发表于 2007-6-15 10:22

摘来的,看看。。。

明年今日 发表于 2007-6-15 10:53

呵呵..前几天刚去了次成都..看了50多个项目..其中也包含几个龙湖的..晶蓝半岛已经没房了..龙湖三千里在6月2日开盘当天也售罄了..翠微清波也去了..感觉还不错..
   踩盘时间在龙湖受到的"待遇"是最好的..饮料,点心,果盘什么的..不管后面他们怎么样..光是面子..确实做的挺足..

yeren 发表于 2007-6-15 10:57

谁对谁错谁知道?

laofan198386 发表于 2007-6-15 11:43

谁对谁错 自由评说

金鱼 发表于 2007-6-15 11:57

是非对错,很难说

彝族 发表于 2007-6-16 16:24

恩,事情的真相有谁知道呢???

徐棠棣 发表于 2007-6-20 09:45

站的立场不同,无法比较。

音乐枫枫 发表于 2007-6-20 10:09

吃一堑,长一智,这就说明你们与龙湖合作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事情已经过去了,是非公断,留给法院去判断吧,以后注意就好了,

大头 发表于 2007-7-16 22:59

这就应了一句话:“不可众僧犯”!

但凡“店大者”都有极不光彩的一面,正常,无奈......见惯不怪。:(

asuscn2002 发表于 2007-7-18 10:03

店大欺客嘛,再正常不过的事,合作方往往总是吃苦果的一方,一将成名万骨枯

yiguihua 发表于 2007-7-25 11:45

不管龙湖和合作方有什么内容,但龙湖给消费者的感觉确实很好

秋夜清冷 发表于 2007-7-25 11:55

现在的开发商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的心理..对广告公司与开发商角色认识不清..要知道..广告公司与开发商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从属甚至主仆关系..当然这中间的原因很复杂..可能是人的问题也可能有事的原因..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吃亏的都是广告公司..无论是大的公司或者小公司..开发商的强势都已经成为最为挠头的话题之一..
没有和龙湖合作过..但是和成都其他著名开发商的合作过程中..普遍存在一种开发商"仗势欺人"的状况..广告公司为了不丢单子只能忍气吞声..但是..这样的关系已经从合作的角度变态扭曲了..如何处理与广告公司的关系..到了开发商仔细考量的一个阶段了..

gz1977910 发表于 2007-8-8 11:57

重庆人看龙湖

龙湖欺客已经不是新鲜事情了,在重庆龙湖可以说是行业内大部分公司都不愿与它合作;它的口碑并是所谓的“业主评论”那样好,其实全国人民都晓得的它的背景是“××”。这样的开发商与你合作会平等吗?

[[i] 本帖最后由 房策族 于 2007-8-30  21:44 编辑 [/i]]

非池中之物 发表于 2007-8-30 10:20

这就不好讲了,类似这种问题就象家务事一样,难断啊!
更象穿鞋,合不合脚,究竟是谁的错,只有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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