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但购房人仍然可以退房的11种方式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类型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
6)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7)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8)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9)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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